2024年9月21日前,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的《陕西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发邮件至sxzlfzj@向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局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所称消费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缺陷,是指因设计、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都会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召回则是生产者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通过补充或者修正警示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活动。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消费品召回工作体系、工作机制,及时发布消费品召回和安全提示信息,依法查处全省违反消费品召回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等。设区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上报本辖区消费品有几率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配合开展消费品缺陷调查,对召回实施情况做监督等。陕西省缺陷产品及产品伤害监测信息中心,承担全省消费品缺陷信息收集、调查、分析研判工作,负责建立、管理和维护全省召回信息系统等相关工作。陕西省缺陷产品风险监测中心,承担消费品缺陷检验测试鉴定的技术支撑工作;开展消费品安全风险监测等工作。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费品安全负责,发现消费品有几率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经调查分析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实施召回,不得隐瞒缺陷。生产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消费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消费品缺陷信息收集的主要方式和途径包括,市场购样检测及风险监测研究;消费品监督抽查、执法检查;消费者投诉、网络舆论情况监测、电子商务平台监测、新闻媒体报道、信访举报;各级消保委(消协)受理投诉、调查、调解中发现的信息;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动提供;社会团体、第三方检验测试机构提供的缺陷信息;医院、学校、商场等消费品质量安全伤害信息;国内外召回公告;产品伤害监测网点发现的信息;其他来源等。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确定专人或指定机构收集消费品缺陷相关信息,并定期上报省缺陷产品及产品伤害监测信息中心。已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消费品质量安全问题;突发区域性消费品质量安全事件或舆论爆发事件;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危及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安全、影响社会安定,或者受到境内外媒体广泛关注的消费品质量安全事件,应当立即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省内生产者生产的消费品有几率存在缺陷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并告知其所在地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者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并将调查分析结果报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分析认为消费品确实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立即实施召回,不得隐瞒缺陷,不得瞒报数量。
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或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调查分析结果不足以证明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可委托其所在地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缺陷调查。经缺陷调查消费品确实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立即实施召回。
生产者既不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要求实施召回,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经缺陷认定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但仍未实施召回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
生产者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或者被责令实施召回的,应当立马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消费品,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应当自调查分析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召回计划。生产者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实施召回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通知其召回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召回计划。生产者被责令实施召回的,应当自被责令召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召回计划。
接到召回计划报告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通过消费品召回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生产者报告的召回计划。生产者应当自召回计划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召回信息,并接受公众咨询。其他经营者应当在其门店、网站等经营场所公开生产者发布的召回信息。
生产者应当自召回实施之日起,每3个月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召回阶段性总结报告,并在完成召回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召回总结报告。生产者应当制作并保存召回记录,召回记录的保存期不可以少于5年。